您好!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》规定,凡互联网站接入开通30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工作。 请各空间负责人务必在2008年7月3日前做好公安局备案,否则我司有权对未备案的站点作关站处理。
填报备案资料需注意以下事项:
1、必须如实、准确地填报每一项申报内容;
2、网站申请备案IP必须与实际IP一致;
3、具有二、三级域名的网站均需分别单独报备;
4、网站负责人的身份信息、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提供;
5、附件必须按要求上传,个人网站上传个人身份证电子版;单位网站上传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电子版;
6、网站通过审核后于2天内将备案图标、报警岗亭图标置于网站首页的下方,警警察察图标置于交互式栏目入口处。
备案资料填写项目注意事项请查收邮件,不明白的随时咨询客服。
各单位必须督促下级、下下级运营商和网站于本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备案网站报备。
如逾期仍未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备案的网站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谢谢您的支持!